2012年5月15日,国度商标局派员到武夷山进行关于“金骏眉”、“银骏眉”商标注册的调研,请求武夷山市当局在6月30日之前,就“金骏眉”商标的归属问题给出一个明白的看法。两天后,一封关于该商标注册的贰言信发到了国度商标局和福建省各级当局、媒体的手中。信中言辞诚恳,指出“金骏眉”、“银骏眉”是世人集体聪明的结晶,是源于正山小种工艺的立异,“金骏眉”红茶是包含在地舆标记产品《武夷红茶》中的一项,不克不及被注册为小我或企业的商标。信后附着不合意“金骏眉”商标以小我或者私企注册的桐木村平易近户代表、厂家的签名和手印,满满8大张纸。
在这个过程中,武夷山市当局多次召集正山茶企和桐木村16家茶企开会协商评论辩论。固然两边出于好处推敲各不相谋,而当局也只能起到调和的感化。最终商评委做出贰言复审裁定,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此开启了长达6年的“金骏眉”商标之争。
正山茶叶有限公司认为,“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功臣开创研发并应用在第30类“茶”等相干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而桐木茶叶有限公司提出贰言的来由是,“金骏眉”是“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临盆工艺,若许可其注册,将伤害公共好处,故请求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此后,桐木茶叶有限公司提告状讼,一审法院保持商评委裁定。桐木茶叶有限公司持续向北京市高院上诉。北京市高院认为,综合相干证据,足以证实在商评委做出裁准时,“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干大众,所辨认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商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以,应当认定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违背了《商标法》的相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