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公司告状再上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金骏眉”已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重要原料的标记,被贰言商标的注册或应用未违背《商标法》的相干规定,故裁定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茶叶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法院提告状讼,一审法院保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该公司遂上诉到市高院。
终审认定“金骏眉”为通名
市高院认为,断定诉争商标是否为其指定应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该商品法定的或者商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克不及认定“金骏眉”为茶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也不克不及认定在被贰言商标申请注册时,“金骏眉”属于茶等商品商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贰言商标的申请注册,违背了《商标法》相干规定。综上,二审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从新做出复审裁定。
■法官提示
保护常识产权应避免品牌通用化
法官表示,该案提示企业在推出新产品的同时,必定要强化包含商标权在内的常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品牌的通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