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茶叶消息网讯 作为高端红茶的代表,“金骏眉”毕竟是企业商标,照样红茶的通用名称?昨天上午,北京市高院针对由“金骏眉”商标激发的商标贰言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最终认定 “金骏眉”是一种红茶商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该作为商标注册,并据此判令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从新做出裁定。
“金骏眉”被注册引贰言
2007年3月9日,福建武夷山国度级天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向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提出 “金骏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应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在被商标局驳回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金骏眉”商标予以初步核定并通知布告。在通知布告期内,原告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贰言申请。商标局裁定被贰言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茶叶公司为此提出复审申请,称“金骏眉”是“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临盆工艺,若许可其注册,将伤害公共好处,故请求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正山茶叶公司则辩称,“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功臣开创研发并应用在第30类“茶”等相干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