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该办法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进口产品不可随便声称“有机”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未与我国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则需要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即需要获得我国的有机认证。
有机产品加工场外分装禁标“有机”
认证机构将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并采取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质检总局特别强调,凡是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及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都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机”、“ORGANIC”等字样,否则将被罚款3万元。
有关监督管理和罚则
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获有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凡是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