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商标局对正山茶业公司申请的金骏眉商标通过了初步审定,发出注册公告。
对此,桐木茶叶公司、骏德茶业公司等企业、村民作出激烈反应。他们认为,无论从原料还是工艺来看,金骏眉是正山小种红茶的一种改良工艺,而且今天的金骏眉品牌和市场是武夷山地区广大茶人、厂家不断改良、共同推广的结果。金骏眉是桐木关茶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应属于集体所有,而不能归属于某个企业。
桐木茶叶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53057号异议复审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茶叶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但北京一中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桐木茶叶公司又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审理认为,综合正山茶叶公司和桐木茶叶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53057号裁定时,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基于第53057号裁定作出时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故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